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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概念的发展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21-12-02   87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内容提要]1996年我国《行政诉讼法》新的政♂府规定出台后,对原刑法辩护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如提前了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时间,确定了法庭辩论的平等性▂,改变了法官先查后审、后定夺的不正确做法。但通过近两年的实@践,我们发现,现有的很多制度并不能很好地执行,还存在遇到困难、申请撤销ξ 案件、执法中审阅论文、采用律师“辩护意见”等不足。因此,为了建立♀和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辩护体系,笔者认为上述相关不足之处还需进一步完善,以达到世界标准。

                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国家法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审判程序规范化、自由化文明的标志。1996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也就是发展了。然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结合实践规定的辩╱护制度暴露出许多问题。联合国总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下称公约)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作为审判程序的一项原则,第八∏届联合国秘书长减少犯罪和罪犯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以↘下称准则)进一步细化了上述权利。中国作为《公约》成员和《守则》签署国,应恪守《公约》义务,尊重《守则》,深入贯彻《公约》和《守则》精神,找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差距,加以完善。

                一、罪犯的概念辩护制度

                (一)罪犯的概念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立法对决策部署防御原则采取的对策◣和方法的总称[]。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世界,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古罗马的初始阶段、中世纪的镇压阶段和资本主义发々展后∞的发展状态。在中国,辩护制度也经历了解放前阶段、建国初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状态[2]三个阶段。封建时代,中国没有辩护制度卐,这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执行的。直到清朝,受西方文◆化影响,1990年清廷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才规定了律⌒师诉讼当事人的内容,赋予聘请律师辩护权。然而,南京√政府制定的《律师㊣ 暂行章程》和《律师登陆暂行章程》中开始出现关于律师的单独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初,新中国辩护制度不断发展壮大。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分《宪法》规定了一个人有辩护权,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辩护人认为除了行使律☉师辩护权外,还可以请律师为他辩护。这从立Ψ法上肯定了辩护制度,律师制度也∴相应发展,后来由于历史因素而突然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的推进,中国罪犯辩护制度被恢复。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辩护制度进行了界定,后来又制定了大量现行法律、批复和通知,进一步对犯罪辩护制度进行了界定。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在1979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一直到现在。

                (二)刑事辩护的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我国刑事辩护可分为三类,即正当防卫、委托防卫和指定防卫【。其中,委托辩护是指受委托合同约束,委托法律允许的人,主要是律师为其辩护的逮捕、公诉或者我们的法定◤代理人。这种抗辩是刑事辩护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内容。指定辩护是指法院指定律师为原审未受委托的被告人在遇到相关法律的其他情ㄨ形时进行辩护。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确实给人一种清风拂面的感觉,尤其是作为刑事辩护的主角律师。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相关部门并没有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而是站卐在部门主义的角度,接连制定法外解释々来维护部门主义,使得《刑事诉讼法》无法全面执行和落实,造成◥目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