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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心汇传销案检察院建议5-6年法院最终判2年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20-11-20   185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影响被告人量刑的因素很多,只有深入分析案情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才有可能找到突破口,从而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江某某自2016年起参与张天①明组织的善心汇,直接下线人数20余人,间接下线人数过万。在2017年下半年的全国统一行动中被抓后,很♀快被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法律规定下线总人数超过120人就属于情节严重,而刑法中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情节严重的量刑是Ψ5年以上,故他们向法院提起的量刑建议是∴5-6年。


                120人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显然是滞后了,但不宜在法庭上直接去表达这个观点,关键是要找到突破口。经分析,这个突破口就是--从犯、主观恶性及既【往案例(案例是辩护律师的重要工具)。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虽没有判缓刑,但判决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相比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经是大幅度⌒ 降低了。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江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词


                法院案号:(2017)粤03xx刑初某某x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江某某母亲冯某的委托并经江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江某某的一审辩护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研读了起诉书和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充ω 分,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法律和既往判例,提出如下罪轻辩护意见,请法庭合理采纳。


                一、江某某参加善心汇时并不知道其是传销组织,主观恶性@小


                1.我们现在都能够很】清楚地认清善心汇传销的本质,但在当时要真正认清这一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善心汇」组织与普通的传销有很大的不同,它打着【爱国、扶贫济困◤的名义在主流媒体上广泛宣传,包装成权威和高大上的形象。按照普通人的想法,既能够赚钱又能够做慈善好事为什么█不去做呢?特别是2016年5月善心汇系统平台运行以来,大量媒体及相当级别的官员均长期有正面报道和评价(其中法制日报还刊登过一△整版专访张天明的“打造共享共生共赢的新经济生态系统”文章),人们更加对此深信ㄨ不疑。以江某某的阅历和专业知识水平是不可能当时就知道善心汇是传销犯罪组织的。


                2.任ω何事物都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如果善心汇真的那么容□ 易识别,它的系统平台也不会存在一年多(而且中间停过一周左右后又接着运行,直到今年七月才彻底关停),以致会员发展到500多万人。至于说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江某某说知道●是传销组织,而且还进一步说搞善心汇的人都清楚,迟早有一天会崩盘,看谁跑◆得快。这些话辩护人在电视里听善心汇头目张天明说过,江某某的原话是:我参加时∴并不知道是传销,善心汇出事了√,我现在知¤道了是传销。辩护♀人认为这才是符合实际的说法。


                3.当然,法律认识上的错误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会影响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评价,进卐而对量刑产生影响。江某某加入善心汇的动◥机很单纯,就是想在做善事的同时再赚点钱,因而主观恶性较小。


                二、善心汇属于一个共同犯罪组织,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明显属于▼从犯


                1.考察善心汇的运作模式即可看出,它属于必要的聚众性共同犯罪。所谓必要,是指一个人不可能单独实施犯罪,必须借助于善心汇这个系统平台;所谓聚众,是指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


                2. 江某某的传㊣销活动完全依靠善心汇制作的传销软件系统并通过其网站来完成,在整个善心汇系统中所起的作用极小,不能将他的〖传销行为与善心汇这个传销组织割裂开来独立认】定。现实情况是离开了善心汇这个平台,江某某根本无法实施传销。


                3.根据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江某某为善心汇第7级会员(见证据材料卷“抓获经过”),也就是说在他上面还⊙有6级。如果把善心汇比做一个犯罪王国,江某某充其量只是一个村民小组长,他连见张天明的机会都没ぷ有。


                4.从获利情〗况看,起诉书认定的江某某个人管理奖是15万余元,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 江某某前后两次付款了15万元。扣除了这15万元后,江某某基本没有获利。至于善金币因平台冻结也只是账面上的收益,无法兑现。


                5.虽然由于技术和便★于庭审方面的原因,今天是江某某一人出庭受审,但毫无疑问张天明以及善心汇的骨干分子才是这个共同犯罪组织的主犯。他们没◣有在一起受审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是在一起共同犯罪,江某某在这个组织中明显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关于江某某下线层级和下线总人数问题


                1.相对于传统传销的模式,网络传销具有传播极为快速、参与人数呈几何倍数增长的特点。江某某直接发展的下线为29人,其中有效激活的为19人,但是他无法控制其直接下线〇再发展的下线和下下线,光是他其中一个直接下线王xx发展的下线总人数就高达4691人(见证据材料卷Pxxx),差不多占了江某某下线总人数的一半。


                2.起诉书中的下线总人数没有▂剔除未激活人数以及一人用多个身份证注册的情形,因而是不准确的。


                3.如果仅仅考虑下线总人数而不考虑网络传销的特点和其他主观情节进行处罚,显然宽严失当,落入客观归罪。


                4.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一个现象,就是传统的传销往往严格限制人身自由,而善心汇并没有对人身自由有任何限制,也不强制会员发展下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下线人数和资金数额大体相同的情况下,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要相对小很多。


                四、江♀某某系初犯,真诚悔罪并如实交待了犯罪全过程


                江某某没有参与善心汇组织的永州和北京的闹事活动。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悔恨自己的所作所为,认罪态度很好。


                五、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5-6年的量刑建议过于严厉,不能认同并深感不安,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是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 善心汇是一个全国性的案件,据辩№护人了解,仅深圳市因为▃善心汇被刑事追责的就达100余人,全国估计有千人以上,主犯张天明等人又在湖南永州办理,有的下线总人数高达几十万。量刑应当考虑统一平衡,防止出现责任倒挂。我们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如果江某某都要判5-6年,那被追刑责的善心汇成员之间就拉不开档次,也就无法做到量刑的统一平衡和罪责刑的相适应。


                2. 公诉机关5-6年的量刑建议完全没有考虑到江某某属于从犯的情节,更没有考虑到网络传销的特点以及与传统传销的区别,因而是不合理的。


                3.实际上在近几年的传销案件中,有很多被告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被判〓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要求, 对于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辩护人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两份这样的案例(其中一个法庭认定下线总人数3000余人,判刑一年六个月,另一个法庭认定下线总人数46000余人,判三缓四),供法庭参考。


                4.综上,江某某在本案中既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他还◣很年轻,可塑性强,恳请法庭本着既处罚犯罪又治病救人的原则判处江某某适当的刑罚,予以从宽处理。


                谢谢法庭!



                附相关案例两↓份


                1.冯长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书7页;


                2.周运煌、杨浩等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书节录13页。


                                                                 辩护律师:杨林


                                                                2017年11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