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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易**与朋友在宝安某休闲会所按摩,期间易**在对方并不情愿的情况下与按摩技师发生◣性行为。之后休闲会所提出私了,要求易**支付1万元,易**认为受到敲■诈遂主动报警。警察到后即以涉嫌强奸立案将易**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易**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易**服ω判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律师评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但对被告人易**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不同看法。易**起先辩解双方是半推半就,后又在口供中承认对方并不情愿。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认为强奸罪成立,但可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刑罚的机会。本人重点在易**主动报警是否属于自首以及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下功夫,同时在主观恶性、犯罪原因、本案特殊性等多方面予以辩护,其辩护意见大多被法庭采纳,尤其是自首被认定对轻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按刑法规定,一般的强奸罪法定刑即为3-10年,被告人在既不是未成年人又不是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被判一年六个∑ 月,表明辩护策略是成功的,其结果甚至超出了我最乐观的预料。
易**强奸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易**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易**的一审辩ㄨ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定性准确,基本证据充分。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ぷ如下具体辩护意见:
一、易**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1、被告人易**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奸
根据起诉书和案卷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易**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未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手段,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精神上的强制⌒ 等。他采取的是直接拉扯被害人的内裤,当被害人不从时他就暂时放弃,多♂个来回之后才予以得逞(见证据P7)。被害人自己也承认其衣物和身体的其它部位没有受到损伤(见证据P17),证人李**也证实被害人▽身上没有伤(见证据P20)。
2、案发地点的特殊性造成易**法律认识上的错误
本案的案发〗地点是一按摩场所,不可否认,这类场所目前阶段还存在较为普遍的卖淫嫖娼现象。易**基于这种认识,以□ 为在这种场所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属于犯罪。加上易**全身△只穿着会所提供的一次性内裤,被害人穿着也较为暴露,当按摩到人体敏感部位时,易**本能地产生生理反应,以致无法控制自己的冲动而铸成大▂错。当会所工作人员代表被害人要求1万元私了时他还以为遭遇了敲诈而主动选择了】报警。
二、易**主动报警的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易**主动选择报警的行为应当予以确认,这不◥仅有易**自己的供述,也有证人李**的证言(“…平头男█子就报警了,后来警察就来了”。见证据P20)。虽然易**报警的初衷◣是说他遭遇了敲诈而没有说强奸的事,但他基于本人意志而主动地归案,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另外在他投案经公安机关讯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供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易**真诚悔罪并如实交待了犯罪全过程
被告人易**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易**的当庭供述、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以及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比对,都表明无论是在公ξ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易**都能主动、积极配合,毫无保留地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起诉书也认为易**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能因为他起初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辩解和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他▓不如实交待。
四、易**系初犯偶犯
易**的犯罪『行为是性冲动所致,犯罪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是偶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无前科,一贯表现较好。当然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与有预谋的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五、对控方部分证》据的意见
起诉书认定被害人系处女膜新鲜破裂,对此辩护人认为依据不足。首先作出此结论←的只是一病历记录,而不是正式的鉴定结论;其次是这份病历记录记载的是处女膜5-6点见裂痕,但并没有说是“新鲜破裂”。
六.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我对被害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和慰问。但实╱事求是地说,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是有一定责任的。根据易**的供述,他采取的是直接拉扯被害人的内裤,当被害人不从时他就暂时放弃,多个来回之后才予以得逞,这与被害人陈述拉扯过程有半个来小时相吻合(见证据P16)。在这半个来小时的☆时间内,被害人完全有机会脱离易**的纠缠,但在自己的地盘上被害人』却一直没有逃走。易**起初对办案民警说是“半推半就”,确有一定理由,他误以为被害人的“推”仅仅是因为害〓羞或者怕被人发现所做的一种本能反应。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推”的成分↘是主要的,但“就”的成分确实存在。有过性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没有激烈的暴力和胁迫的前提下,如果女方坚决不从,男方是不可能得手的。从被害人的行为上来看▲,她先是主动告知易**她的姓名和手机号码(见证据P16),说明她对易**有好感;其次是虽然被害人不情●愿,但却没有激烈的反抗╲,在这个过程中,她的内心充满矛盾和纠结。事后她没有报警,而是想选择〓私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害人当时矛盾的心理。
七、易**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ξ 得其谅解
易**的家属在家庭经济十卐分贫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赔偿被害人***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因此恳请法庭对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八、量刑建议
易**因一时冲动而犯罪,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令人痛惜。本律师认为易**具有自首、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Ψ 谅解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为教育、感化和挽救易**,请求法庭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对易**宽大处理。建议对他适用缓刑。
谢谢法庭!
辩护人: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