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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7日晚,被告人王XX(男,19岁)在深圳市福田区一场馆内与他人打桌球,期间与人打赌说谁输了就按赢家一方的要求□ 去做。王XX输球后,赢家给了他一把水果刀要求他随便找一个人在他面前比划恐吓一下,王XX犹豫再三后于次日凌晨在△福田上沙滨河路附近见一男子走来,即上前拿出水果刀指向该男子,该男子趁王XX不备夺下水果刀,王XX趁机逃跑,该男子没有●财物损失并报警,王XX一个月后在老家被抓获,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接受辩护人观点,2016年6月以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王XX已刑满释放。
律师评析:当一个人面对陌生人在夜晚偏僻地段用刀指向自己时,普通人的反应都会认为是遇到了抢劫,这是正常的。但本案是个例外,在无法完全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做出相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年轻人打赌进而恶作剧应有节制,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否则就会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辩 护 词
法院案号:(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XXXX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父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王XX“抢劫”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听取了本人对涉案过程的陈述,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和相关案卷材料。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和∮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抢劫罪名持有异议,综观全案证据,辩护人⌒ 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年轻人恶作剧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劫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具体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以充分考虑。
一、王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具体行为,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一)王XX确实存在因为与他人打赌进而恶作剧寻衅滋事的很大可能性。
视频显示,王XX于2015年6月17日22:36与另外三名男子进入桌球城打桌球,一个多小时后于23:47分走出桌球城。王XX在这方面的供述得到了监控视频的确认。而年轻人在一起打桌球,的确存在因为打赌进而恶作剧的可能性。
(二)指控王XX“抢劫”在多方面不合乎常理,他没有抢劫财物现实紧迫的动机。
1、王XX在2015年6月15日即通过他女朋友提前购买了6月18日早上7时许由深圳北开往潮阳的D2350动车票,准备回父母家过端午节(6月20日),他在距踏上回家路程不到8小时情况下实施抢劫的可能性很低,因为他车票已经买好,如果还缺钱完全可以回家找父母索要。
2、王XX系中专肄业(初中毕业↘后曾在XX高级技工学校就读近两年,非起诉书中所述小学文化),收入虽然不高,但不是没有收入,且住宿不用花钱,日常费用多由女朋友的姐姐承担,加上「父母的资助,他不存在抢劫财物现实而紧迫的动机。
3、从作案对象上分析,一般人如果单独实施□抢劫均是选择妇女、老人或儿童下手,而本案的被害人是一个30出头的青壮年男子,手里除了一部手机并无其他随身物品。被害人身高170㎝,体重55㎏,而王XX与他身高一样,但王XX是不满19岁的青少年,体型明显偏瘦弱(“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王XX身高170㎝,体重50㎏,健康状况为一般或较弱),当时神情高度紧张,这也就是被害人为什么不惧怕而能够一把夺过刀的主要原因。
说明一点,被害人第一次在报案时陈述“该名男子身高约1.68米,偏瘦”,时隔一个多月第二次做笔录时又说“…(持刀人)但体型比我壮”,其说法前后有矛盾之处,不足以全信。
4、当晚和王XX在一起的还有三个男青年,如果真的想实施抢劫,结伙抢劫显然要比单个去抢劫的可能性大得多。
(三)从以上情况分析,王XX在主观方面没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四)王XX客观方面没有实施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具体行为。
1、根据王XX的供述,他持水果刀指向被害人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没有抢走被害人财物的↘具体行为,也没有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当被害人将右手拿着的手机放入裤兜时,王XX没有予以阻止。在被害人夺过水果刀后,王XX立即逃跑。
2、被害人的陈述也印证了王XX的供述,被害人在陈述中从头至尾没有王XX抢走或要求他交出财物Ψ 这方面内容的描述,他在报警和陈述中所述的是“有名男子欲对其抢劫”,“我怀疑对方想对我进行抢劫”,也就是说,他只是怀疑,并不确定。
3、他们二人对案件经过的描述基本一致。不同之处主要是两点:一是王XX有没有对被害人掐脖子的行为,被害人的人体损伤鉴定↓中没有脖子受到损伤或掐痕的记录,所述被掐脖子的内容缺乏进一步的证据支持。另外,被害人陈述王XX是从他身后掐住他的脖子,同时用水果刀指向他(此处应是正面指向),这就很矛盾;二是当时被害人说了哪句话,被害人陈述他当时说的是“等一下”,王XX供述被害人说的是“慢慢来”,但都证实是连说两次这句话,“等一下”和“慢慢来”的意思也差不多。辩护人认为,这不同的两点无论他们哪一方说的是事实,都不会影响到对本案的基本判断。
二、王XX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王XX因为打赌输了拿不下面子,虚荣心作怪,寻求精神刺激,无理拦截并持水果刀恐吓被害人,情节较为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王XX的行为构成自首
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2015年12月10日出具了《关于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王XX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7月6日当地派出所协助福田警方前往王XX户籍所在地址—XX市XX区XXXX,发现王XX实际不在该地址居住,民警遂要求王XX亲戚王某通知王XX前来协助调查,王XX接到电话后说“好”并立▅即从家里出来,当民警刚走出王XX户籍所■在地址门口时,碰到接通知后赶来的王XX,民警当即予以控制,整个过程王XX非常配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①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认定王XX自动投案,符合本条规定和立法本意。
王XX投案后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至于对罪名※的不同看法,不应当影响到对其自首的认定。
四、几点分析和说明
1、当一个人面对陌生人在夜晚偏僻地段用刀指向自己时,普通人的反应都会认为是遇到了抢劫,这是正常的。本案应是个例外,在无法完全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做出相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2、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机关对于本案同样存有疑问,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另外三名男子,找到了这三名男子,真相就会大白。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也做了努力,未果。王XX提供了黄姓男子的◤手机号,但当民警联系时,这个手机号的使用人却不愿意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说明他心里有鬼,害怕承担责任。这个情况恰恰从侧面印证了王XX说法的真实性。否则,如果是王XX单独实施抢劫,他为什么要躲避调查呢?
3、辩护人认为从实际和办案效率出发没有必要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彻底查清本案的全部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XX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王XX也已经充分认识到和忏悔了自己的罪行。他坚决否认抢劫,但对寻衅滋事是认可的,我们不能因此认定他是“企图蒙混过关”。
4、关于公安机关2015年8月4日在对王XX的讯问中提出的“录像显示根本没人跟着你”以及“你为何不立即进行恐吓,偏要到桥底下那么麻烦?”的问题,王XX给辩护人的解释是↓:我知道拿刀恐吓他人是违法的,对于要不要进行恐吓,我当时十分纠结和犹豫,心想如果不做就跑掉算了,但又不想让他们看见了笑话,所以故意距离他们比较远,以致监控录像可能没有拍到后面『的三人。同样是因为犹豫不决,我没有立即进行恐吓,最后下决心在桥底下实施恐吓也是随机的,并不是有意这样。辩护人认为,王XX的解释符合年轻人正常心理,可信度很高。
5、案发后,辩护人与王XX父母多次与被害人联系,主动提出愿意对其进行赔偿,但被害人一直拒绝协商。
6、辩护人坚持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XX的刑事责任,这一点辩护人从未有过动摇。但如果辩护人的这个观点得不到法庭的采纳,法庭也应当认定系抢劫未遂(起诉书中ㄨ也认可被害人没有财物损失),且被害人的轻微伤也不是王XX主动造成的。
五、量刑建议
王XX因法治意识淡薄、寻求精神刺激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年轻和无知让他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令人痛惜。辩护人认为王XX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系自首、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王XX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谢谢法庭!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林
2016年3月16日